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法规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24-00001 |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24-0001 |
| 发文字号: | 甬人社发〔2024〕5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区(县 、 市)人力社保局、 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 区(县 、 市) 税务局,有关开发区 人力社保部门 、财政部门、税务部门 :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 2023 〕 66 号),现就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档次
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 统一 调整为 8 档,分别为:每年 200 元、 300 元、 500 元、 1000 元、 2000 元、 3000 元、 5000 元、 7000 元。其中 200 元档次仅为部分困难群体参保政府代缴档次。
对 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残疾人 和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参保的,持证期间,由所在区(县、市)财政 按每人每年 200 元标准代缴 ;对 特困人员、 重度 残疾人和低保人员 参保的,持证期间,由所在区(县、市)财政 按每人每年 3 00 元标准代缴。现行代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可继续保留。
参保人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足 15 年允许补缴 的,补缴最高缴费档次不超过每年 5000 元。
二、缴费补贴
参保人按规定缴费及代缴后,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各区缴费补贴标准为:缴费标准在 200 元和 300 元的,每人每年补贴 60 元;缴费标准在 500 元和 1000 元的,每人每年补贴 200 元;缴费标准在 2000 元的,每人每年补贴 300 元;缴费标准在 3000 元的,每人每年补贴 400 元;缴费标准在 5000 元的,每人每年补贴 500 元;缴费标准在 7000 元的,每人每年补贴 700 元。
县(市)缴费补贴标准可自行明确,其中 2000 元及以上档次缴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 200 元。
三 、 实行灵活的缴费方式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可以变更一次缴费档次。鼓励参保人选择更高档次缴费,档次变更的缴费补贴差额一并补足。
四 、 探索实施多渠道筹资试点
各区(县 、 市) 要探索推进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参保人缴费试点,支持和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等资助参保人缴费,进一步拓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五 、 工作要求
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是我市 贯彻 推进 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先行 的重要举措。各地要 加强 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扎实做好缴费档次、缴费补贴标准、困难群体代缴标准调整等各项工作,全面精准宣传政策,积极 引导早参保、逐年缴、 选高档、多积累,稳步 提高待遇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本通知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4 年 3 月 13 日
(此件主动公开)